女方起诉离婚要到男方居住地吗
发布时间:2023-11-22发布人:管理员浏览:119次
女方起诉离婚要到男方居住地吗
管辖权是一个地区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纠纷案件的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基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即一般都是成都私家调查要到被告所在地的。那么女方起诉离婚要到男方居住地吗?接下来就由诉宁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女方起诉离婚要到男方居住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当被告的住所地是其户口所在地的话,就应该到其户口所在地起诉,相反,如果不一致,就应该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二、起诉离婚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2、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 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法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诉讼结束。 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三、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成都调查取证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感情破裂应考虑的因素有:婚姻结合的基础;婚后感情建立和发展变化情况;离婚的理由;婚姻现状中有无和好因素。 以上就是由诉宁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女方起诉离婚要到男方居住地吗信息,由上可知,女方起诉离婚的,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诉宁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